*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8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8日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长途旅客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非营业性危险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劳动、税务、财政、物价、规划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市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和安全、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