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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二)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
  (四)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
  (五)行政机关名称和发出日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行政机关提出。
  除因不可抗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径行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听证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听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7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姓名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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