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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受委托执罚的组织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受理听证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 听证活动由听证员主持进行。
  听证员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1至3人担任。法制人员不足3人的,由听证受理机关负责人指定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补充。
  听证员为多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听证员,主持整个听证活动。
  第八条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按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案件的事实、行政处罚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通知证人和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决定证人作证,决定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第十条 听证员、听证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身参与案件调查的;
  (二)与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是近亲属的;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放弃听证;
  (五)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申辩并举证;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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