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法规审查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决)算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汇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及有关平衡表(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决议草案交由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