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就业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办学校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育机构创办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校办产业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经教育机构的审批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经年审及年审不合格擅自开办教育机构的;
  (二)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将办学资格委托、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或者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招生规定或者滥发学历文凭、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刊播、张贴、散发虚假广告的;
  (五)弄虚作假,擅自设立分支教学机构和设置专业,借办学之名牟取利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从事违法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营私舞弊的;
  (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四)超越权限审批教育机构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境内的各级党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开办的面向社会的教育机构执行本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