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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贯彻执行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服从主管部门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不得在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活动和宗教宣传。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社会力量办学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可根据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承担中等和中等以下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九条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其中职业培训方面的教育机构,由人事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分别核发,人事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发证一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第十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三)申办者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组织领导能力;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相适应的学历、专业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为65周岁以下;
  (四)有与办学规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专职教师应当占教师总数的40%以上。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专职教师应当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场所。举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符合国家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固定教学场所。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稳定的教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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