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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1996〕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加强我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个人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和程序,使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走上规范化轨道,现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现有的各类教育机构统筹规划,有利于教育机构的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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