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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六)要加强对污染事故和危害的应急防治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农牧渔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的环境经济政策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根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措施,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金融信贷等方面多渠道增加环境保护投入,落实各方面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的比重。“九五”期间,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自治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0.7%,乌鲁木齐市不低于1.0%。
  (二)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制定实施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办法。
  (三)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以及国家修订现行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修改完善自治区排污收费办法,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财政、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和执行。建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基金,实行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有偿使用,促进排污单位和环境污染的治理。
  (四)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工程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财政、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税收、信贷和价格优惠政策,优先提供贷款支持。
  (五)随着经济的发展,自治区对用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自身建设的费用要逐年增加,“九五”期末达到200万元;各地也要逐步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自身建设所需的费用,力争每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用以发展环境监测事业,提高环境执法手段和对环境管理的支持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九、加快环境法制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须设立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环境管理机构;要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州、市)、县(市)两级环境监理站,强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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