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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国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区转移或通过我区越境转移。
  (二)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严格把住进口关。确需进口作为原料的其他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许可。对持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进口废物。要切实做好申报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收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或拒绝环保等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县(市)境内企业将有毒有害废物需要转移到其他企业作为原料或进行贮存、处置的,须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境的转移,要经地、州、市环保局(处)批准;跨地、州、市和跨省、区转移的,须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
  (四)要严格防止污染严重的产业和产品由国内其他省、区向我区转移,尤其要防止被国家明令取缔和亲停企业的设置和工艺转移到我区。
  七、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料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中,应当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对资源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科学评估。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水资源、土地、森林、草原、矿产、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二)各地在农业区域开发,粮、棉基地建设中,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村生态示范区建设,采用综合防治农田病虫草害措施。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控制和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肥力,逐步改造中、低产田;积极采用人工和机械措施回收利用废旧农膜,减少残留量。
  (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发展薪炭林、保护、恢复胡杨林及荒漠灌木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要对塔里木河流域用水统一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绿色走廊,保证一定比例的生态用水;积极发展平原造林、营造农田林网和在绿洲外围营造大型防护林带,力争使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84%。
  (四)开垦荒地,要做到以水定地,水土保持,加强撂荒和矿区废弃土地的复垦,禁止毁林开荒及滥垦草场;恢复发展草原植物,禁止在草原和沙化的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积极在沙漠前沿和绿洲边缘种草种树,裁种灌木,采用防沙、固沙技术,搞好防风治沙工程建设,防治土地沙漠化。
  (五)要积极发展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提高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新增2个自然保护区。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活动;重点抓好石油、煤炭、冶金、有色、稀有金属等资源和粮棉基地开发建设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开发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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