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并对自身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负全部责任。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把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经审批已建成投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要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对限期还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限期治理老污染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有污染源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排污单位名单,提出限期治理规划,按照限期治理的管理权限,分期分批地下达治理任务,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要把列入本地超标排污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作为限期治理的重点。依照污染轻重、危害大小、治理难易程度的不同情况,将治理期限定为1至4年。被列入名单的排污单位要制定全面治理达标实施方案。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各地限期治理规划,必须报自治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计委、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要提高工业污染防治的水平和乡镇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把从生产的末端治理转到源头和生产全过程的控制,把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结合起来,把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结合起来,全面实行工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环境保护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的环境现场执法,对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立即组织有关单位摸清情况,落实辖区内应取缔、关闭和停产企业的名单。对国家明令取缔的现有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土练焦、土练硫以及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及污染饮用水源和位于居民区域其他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的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一律立即取缔。对位于其它区域的小造纸厂、小制革厂,要认真进行整顿,或技改或转产,限期达标排放;不能技改或转产的,立即限期治理,超过期限的,予以取缔。对责令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练砷、练汞、练铅锌、练油、选金、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立即关闭或停产。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对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由各级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认真做好取缔、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六、坚决禁止转稼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