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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六)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执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结合城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防治废水、废水、废渣和噪声污染。
  (七)“九五”期间,全区18城市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和完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对处理后的城市污水的绿化、农灌利用。
  (八)要重点控制采暖期的城市大气污染、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和联片采暖,发展热电联产,进一步提高城市燃气化率,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乌鲁木齐市要抓紧建设红雁池二电厂、苇湖梁电厂热电联产的供热工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和集中供热站工程,按计划完成投入使用。不允许再建采暖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锅炉房,饮食、服务行业及民用炉灶实现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克拉玛依、石河子、库尔勒、喀什、伊宁、昌吉等城市不得批准新建采暖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锅炉房,市区内民用炉灶要积极发展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其他城市要限制原煤散烧,不得批准新建采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锅炉房。
  (九)全区各城市要对机动车辆尾气采取治理措施,鼓励机动车采用清洁燃料。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要重点抓好汽车尾气的限期治理。各地要建立监测、检验手段和监督管理机制,减轻汽车尾气的污染。重点城市应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实现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十)所有城市要采取严格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重点控制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减少噪声扰民危害。
  (十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积极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发展乡镇企业,要从规划布局上严格把关,引导其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条件又不污染、不破坏环境的产业,更多地利用本地资源,搞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
  四、坚决控制建设项目产生新污染
  (一)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已被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污染严重和环境敏感地区,实行“以新带老”,确保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环境管理的规定,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盲目建成的也不能开工投产。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贷款、设计、竣工验收关,建立健全联合把关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机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不得登记注册,各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对不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建设项目,有关银行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对审查验收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政府及环保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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