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环境保护的计划、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制定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与上一级政府逐级签订,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工作及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实行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起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机制,在制定区域开发计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的各项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
(四)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必须听取一次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区的环保问题,并定为一项制度。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评先创优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
三、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按照《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全区所有城市要在1997年内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制定保护规划付诸实施。
(二)各级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期完成全区县、乡、村的防病改水工作;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加强对自治区其他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要重点实施对流经城市的水磨河、吐曼河、克兰河的水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实施博斯腾湖水环境保护和水质淡化工程。
(四)严禁向河流、湖泊、水库排放油类、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污水,确保城乡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水污染排放不能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各地要加大对水污染源治理和管理的力度,尽快制定治理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和工业粉尘产生的大气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燃煤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粉尘排放量。加强对现有超标排放烟尘和粉尘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所有城市要加快烟尘控制达标区的建设,把废气重点污染源列入绿争工程规划项目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