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新政发[199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是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文件,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决定》精神,实施《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使我区工业污染发展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城市和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态恶化趋势有所减缓,局部地区得到遏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实施。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九五”环境保护目标
(一)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到2000年,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新厂老厂,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九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使工业污染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结合自治区实际,控制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2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全区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8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达到73%(固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5%)。
(三)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伊宁市、石河子市等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其他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四)博斯腾湖、水磨河、吐曼河、克兰河水质有明显改善。
(五)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塔里木河中下游及绿色走廊自然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得到遏制;准噶尔盆地南缘和北缘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