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保障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标准化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第五条 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化是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业监测体系。
第二章 管理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自治区的标准化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