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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购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原因:个别条款与WTO不适应)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购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6〕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购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购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区独联体旅游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旅游购物业务行为,加强对旅游购物活动的管理,为旅游购物者提供标准化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旅游购物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全区旅游购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口岸城市的地、州旅游局(处)负责本地区旅游购物业务的具体管理、监督和与当地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
  第二条 旅游购物业务由自治区旅游局审查批准,允许开展独联体旅游购物业务的旅行社承办。旅行社开展包机旅游购物业务的资格,由旅行社提出申请后报自治区旅游局审批。未经批准的旅行社一律不得承办旅游购物业务。经批准可以开展旅游购物业务的旅行社,由自治区旅游局通报各有关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据此为其办理有关业务手续,自治区边防局协助管理,各边检站在口岸严格审查验放。
  上述可以开展旅游购物业务的旅行社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服从自治区旅游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按照边防、海关、商检、公安、工商、交通运管、卫检、动植物检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三条 严格执行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旅游签证的规定》,遵守我国同独联体国家达成的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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