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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7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共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否则,不得实施测绘作业。
  第三条 承担列入全国和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并已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在施测前将规划报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需办理任务登记;但是,跨部门承担基础测绘任务或者专业测绘任务的,应当申办登记。

  第四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本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下列测绘作业前,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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