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纠正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行使处罚权的,可以通过立法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四)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在行政机关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但不得直接从事行政处罚。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要对自治区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和登记。自治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印制下发的表格式样,在今年上半年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由法制局会同自治区编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各地、州、市执法机构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组织清理并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颁发执法证,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使用、发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努力抓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横向与纵向关系的调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运转机制和运作程序的调整,需要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要加强这项工作的力度,并明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和承担;对各地、州、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要认真执行新建立的听证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的重点检查,今年重点抓好对行政处罚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纠正。
五、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