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清理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本系统历年来负责起草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凡与
行政处罚法规定相抵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且要予以公布。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的文件,不仅要清理处罚的设定、种类、幅度、程序等。而且要清理执法主体的资格,严格与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对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保留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对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保留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一律废止。罚款的限额要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执行,对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乌鲁木齐市政府的规章,由市政府自行负责清理和修订。具体清理工作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传[1996]276号和新政办函[1997]16号文件执行,确保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修订完毕。所有修订后的规章,都要重新公布并备案。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目前,我区行政执法机构混乱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使着行政处罚权。对此,必须依法予以规范,纠正现实中存在的乱设执法机构、乱授权、乱委托的现象。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这一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地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纠正,可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