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94修正)[失效]

  (三)制定有开采设计方案或者有开采规划及资源总回收率指标;
  (四)矿界明确,不妨害相邻矿山的正常开采和安全生产;
  (五)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中型以上规模的乡镇集体采矿,必须具备同类国有矿山企业采矿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基本的地质资料或者明确的开采地点和范围;
  (二)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基本的开采计划或者采矿方案;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安全、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 采矿的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集体采矿和个体采矿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一)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跨县和跨州、市、地区采矿的,分别由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矿产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乡镇集体矿山申请开采国家和自治区未列入近期建设计划的大、中型矿床中指定地段矿产的,由资源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州以下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发证资料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经营性砂、石、粘土开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采矿审批手续。个人生活自用采挖砂、石、粘土,不需申请批准,按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段采挖。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由国有矿山企业统筹安排并签署意见,报国有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前项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开采煤矿的具体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等重要矿产,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下一级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开采同一矿区内含有不同矿种的几个矿床,须按每一个矿床分别申请采矿权;对共生和伴生的矿床,可以作为一个矿权申请。
  第十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需变更企业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开采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