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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宣布失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6〕130号 1996年12月9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保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包括:
  (一)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
  (三)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
  (四)营业性的体育培训;
  (五)营业性的体育信息服务;
  (六)其他营业性的体育募捐、赞助和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体育活动,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带有体育性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体育市场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经营和管理体育市场,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争取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放开、搞活、引导和服务的方针,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鼓励和保护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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