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以下简称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二)与法制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
(三)发挥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四)统一组织,归口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学用结合,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以
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以县、处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对公民进行
宪法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增强其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