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按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
(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提出制止、纠正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第九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
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在二日内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发送《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立即停止施工,并在发邮通知书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市区重点地段和其他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违法建设,所在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通知书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采取暂扣违法建设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的制止措施。
第十条 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其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容积率、挤占绿化用地或其他公共用地,严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