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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1996年8月9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修订 1996年12月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建设,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以及城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的主管机关。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处理,并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经常性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协调的;
  (二)占用国家、省、市规定的水源保护区、蔬菜基地、绿地,文物,名胜,公园,兰州植物园,绿色公园,滨河路绿化带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用地等;
  (三)占用规划的铁路、公路、河洪道、各种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机场、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通道及净空地区范围内和两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全部完成拆迁任务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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