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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聘用社会医务人员,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资格审查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限于向本医疗机构就诊的病人提供药品,提供药
品应当以本医疗机构的处方笺为据。
  医疗机构用药以处方制度规定的剂量为限,必须以本机构的处方为据,不
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药品、器械或其他商品。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
社会开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医疗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监督制度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应按《细则》第七
十二条规定和下列各项内容进行检查和指导:
  (一)医疗服务工作效率情况;
  (二)医院经济收入和成本效益分析;
  (三)医疗内感染监控和感染发生情况;
  (四)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及登记、报告、处理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全省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执业
活动、医疗质量、技术及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
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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