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事业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划转基数拨交同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提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技术开发风险基金及其他专项基金,用于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五十一条 政府支持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其建设费用,经审定后分别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开发和成果商品化。
  第五十三条 企业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不断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第五十四条 鼓励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资助本省科学技术进步事业。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和截留。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也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对在本省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过专门委员会评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省级各行业部门也应设立相应的地方和行业的科技进步奖。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的规定,组织本省相关的科技奖励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在本省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重奖。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要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十条 鼓励国(境)内外的组织、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