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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由有关研究开发机构作为其技术依托。
  政府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行联合和协作,发展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的总工程师协助厂长(经理)具体负责本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小型企业应当有专职技术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支持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技术引进项目必须经过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制定新产品开发指南,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六条 促进和发展科技领域的第三产业,扶植科技咨询产业、科技信息产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

第四章 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支持高新技术研究,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科技进步中的先导作用。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建立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特殊扶植政策。
  第二十九条 政府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实行国家和地方分别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要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开发和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 基础研究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并从研究开发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基础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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