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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过程中,听取专家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甘肃省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为本省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和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指标体系统计网络,定期对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三章 产业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十六条 稳定和发展农业科技队伍,改善科研手段,加强农业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科学技术水平。
  经审定的农业新品种受法律保护。研究开发单位可依法自己经营或者转让,并从销售、使用者的收益中取得合理报酬。
  第十七条 巩固和健全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开展科技有偿服务,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政府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扶贫和对口支援等形式,与农业生产单位、乡镇企业建立稳固的多向联系,建立农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和科技先导型企业,帮助当地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当地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实行农业、科技、教育三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技术素质,为农村培养各类专门人才。
  第二十条 政府支持企业面向国(境)内外市场,调整产品结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机构,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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