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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办学与管理

  第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进行综合管理。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技工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进行综合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物价、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职业中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职业高中(班)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就业培训中心,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应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招生,在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自行组织报名、考试、录取,并逐步扩大定向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 职业中专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就业培训中心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建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评估制度,由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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