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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2日)修正

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1994年4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7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对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同等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的下列教育:
  (一)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
  (二)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
  (三)就业培训中心的职业技能教育。
  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提倡各种形式和联合办学。
  大型企业应根据企业的需要兴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自办或联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第七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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