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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或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三)垃圾收集容器乱摆乱放、不及时密闭的;
  (四)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街道、公共厕所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五)公共厕所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收费的;
  (六)在城市道路上作业不及时清除渣土、污泥和垃圾,市政公用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七)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吊挂、堆放杂物、炉灶有碍市容或搭建、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违法活动的物品,待改正违法行为后发还:
  (一)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或棚亭周围以及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经资质认定或批准,擅自清运垃圾粪便的;
  (三)沿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档,污水流溢,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四)运输倾倒建筑渣土、垃圾、粪便未办理手续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的;
  (五)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它散装货物和液体未密闭、覆盖的;
  (六)将有害有毒等特种垃圾倾倒在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垃圾消纳场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立垃圾消纳场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配套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将运载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责令清运到指定场所,并按每立方米处五十元罚款;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它散装货物和液体,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二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违法活动工具,待改正违法行为后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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