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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完善密闭设施,摆放在指定位置。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清扫落地垃圾,保持场地清洁;及时密闭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垃圾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有专人管理。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昼夜开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二类公共厕所,经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入厕费。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三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者经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清运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公厕乱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
  (五)不得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六)不得在沿街店铺门外摆放炉灶、吊挂堆放杂物及其它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物品;
  (七)不得在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八)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标准、定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垃圾收集容器和消纳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车辆清洁保养场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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