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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乡或行政辖区接壤地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搞好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街道施工作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或垃圾清运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安排施工期间的清扫保洁或垃圾清运。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做到随产随清。
  第二十四条 清扫街道上的积雪、积冰,由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划分责任区,并组织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及时清扫。
  第二十五条 设立垃圾消纳场,须经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推行净菜进城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减少城市垃圾。对城市垃圾应当创造条件,分类收集、运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行袋装垃圾。
  第二十七条 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必须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垃圾倾倒在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抛撒。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应当密闭、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不能自行清运的,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清运,并按照规定交付清运费。
  第二十九条 建筑渣土必须倾倒在指定的垃圾消纳场。需要清运建筑渣土的,应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倾倒建筑渣土手续。运输建筑渣土的,应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
  第三十条 医疗、化工、制药、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它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垃圾消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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