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经纪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1日)修正

西安市经纪人条例
 (1994年8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维护经纪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为经纪企业,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为个体经纪人。
  本条例所称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经济、科技、文化、体育、信息等领域内国家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中介服务行为,但金融、期货交易活动除外。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经纪人开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七条 申请登记注册个体经纪人应提供下列证件:
  (一)本人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证明;
  (三)《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