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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0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工会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团结和动员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六条 工会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发挥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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