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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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