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3月31日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