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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四)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畅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树的栽培和修整工作,使其不影响交通及周围工农业设施的安全使用;
  (六)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和佩戴“中国公路路政管理”胸徽。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或指挥旗(灯)。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兼职路政员和义务路政员,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辆须装有“中国公路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八条 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历史形成并长期使用的公路料场、苗圃、菜地、道班房等,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应当补办,但可不再缴纳有关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公路路产资料。新建、改建公路后废弃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
  (二)倾倒废土、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三)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制坯、阻塞侧沟、阻塞盲沟和截水沟及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
  (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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