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3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4月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4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7年4月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和学校应当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侵权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侵权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检举、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
第四条 村公所(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和协助家庭教育管理未成年人;
(二)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技术培训;
(四)协同公安派出所、学校、家庭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