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9日)修改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人防战备部门主管。
  第五条 公安、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人防战略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略需要按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第八条 市人防战略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地下统筹兼顾的原则。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小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