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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4修正)

  第十五条 省、地、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职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农民技术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发给职称证书。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学校、科研单位对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要严格坚持科学态度,敢于抵制违背科学规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国家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计划、财政部门对推广农业技术的基础设施、专项投资应当根据财政收入、资金来源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二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通过自筹、引进资金、技术承包、技术开发、兴办服务实体等形式,增加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项资金、物资和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占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对农业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或集团承包。技术承包或集团承包应当坚持双方自愿,合理奖赔的原则,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联系经济效益计算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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