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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4修正)

  第七条 国家设置的省、地、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工作受县农业行政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省、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与覆盖率;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综合技术,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健全和完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
  (五)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七)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
  第九条 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总结推广本地先进经验,引进新技术;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
  (五)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发展和完善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
  第十条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农业技术知识,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二)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三)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
  第十一条 乡、村、组群众性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在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应当指导和带动农民推广农业技术。
  第十三条 有关学校、科研单位、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农业行政部门或科技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切实改善农业技术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他们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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