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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职执行代表职务每年占用的时间,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不少于十五天,县代表不少于十天,乡代表不少于七天。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身自由的限制。
  执行机关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执行限制代表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必须附有能认定性质的证据材料。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执行机关报告后的三日内批复;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该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先予决定,再向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在执行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经过查证,原呈报许可对代表实施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定性材料有重大出入,执行错误的,由原呈报许可的机关负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除现行犯外,被实施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在执行前,应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的批复执行。
  第三十条 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外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本级或者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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