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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代表可以参加集体视察、专题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集体视察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如须跨原选举单位交叉进行视察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安排。
  代表按本条规定进行视察,可以要求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会见并认真听取意见。
  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应邀参加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组织的对国家机关负责工作人员进行的述职评议活动。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和评议县级驻本乡镇有关部门的工作。
  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评议单位应认真改进,三个月内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同时抄送参加评议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任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区域内工作、居住的,任期内每年至少到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听取一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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