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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失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加强音乐、美术、劳技(劳动)、卫生等学科的教学。
  第四十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一条 开展教育科研和教研活动,推广教育改革成果,提高教学质量。
  初级中等学校应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实用技艺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使用经国家或省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和教学辅导读物。
  除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规定的课业外,不得增加学生的其他课业负担。
  第四十三条 新华书店及有关部门,必须在开学前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教材和文具、纸张的供应。
  禁止强行向学生销售或搭售教学辅导读物和其他资料。向学校学生集体征订教学辅导读物和其他资料,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四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教育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预算内的教育经费由区(市)县政府统筹管理,实行预算单列,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实施,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3%计征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
  城市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预算管理。由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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