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收学费。学校应按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任何组织也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征收和摊派费用。
  学校应根据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或者因学习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而未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章 师资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初级中学、小学教师和职工的编制、学科教师结构、领导班子的配备应达到国家和四川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规范的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的培训工作,建立中小学管理人员、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管理人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小学、初级中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应达到国家和四川省规定要求。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建设,在师资、设备、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市和区(市)县应在师范院校招生的计划中,划拨一定名额对边远山区实行定向招生。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职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统一派遣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调配在职教师。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和截留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分配,到学校任教,并实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