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3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1日)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1994年9月16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 本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第五条 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办学。
第六条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或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简易小学或教学点(班或组)、盲聋哑学校(班)、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班)。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完成率、合格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校学生的辍学率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内。
第八条 义务教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