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与其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必须经主管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非在职人员还需持有待业、离休、退休、退职等证明;在职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需要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应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公民,可以向所在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也可以加入经纪组织从事经纪活动。
因犯诈骗罪被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三年的,不得注册为经纪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经纪公司,应按《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申请设立经纪事务所或其他经纪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凡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可以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纪组织可以申请多种行业的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纪业务。
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经纪人可以组建协会。经纪人按行业组织的协会应当制定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经纪知识,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协助主管机关对经纪人的活动进行管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