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规定的时间通过。
第四章 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养护维修、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桥梁、隧道的安全和交通畅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三)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
(四)试车、超车和随意停车;
(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六)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七)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广告;
(八)其他损害、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时,应事先报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批准时间,在管理人员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五条 车辆通过经市批准的收费桥梁和隧道,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通行费,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渗漏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疏浚、排危。
第二十七条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盗窃排水设施;
(二)擅自移动和占(跨)压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和影响安全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毗连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留出安全间距,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须征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迁移、改建、增大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