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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6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重庆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和通信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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