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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

  (一)承包耕地的农民,承担家庭经营纯收入部分的村(社)提留和乡(镇)统筹费,按其耕地面积或劳动力或人口计算,分小春、大春两次交纳;
  (二)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应在税后提取一定的比例,缴纳村(社)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具体提取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村(社)提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于每年底作出预决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乡(镇)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其中农村教育费附加按1.5%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于每年年度作出预决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连同本乡(镇)的村(社)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区(市)县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备案,并张榜公布。
  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于每年年初提出用工计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区(市)县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核减全部或部份乡(镇)统筹费。
  对特困户和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退军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评定,可减免村(社)提留;经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减免乡(镇)统筹费。
  对因病或伤残不能履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予减免。
  第十二条 农民上交的村(社)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以及承担的劳务可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或区(市)县以户为单位,统一制发《农民负担手册》,由乡农经管理部门会同村社财会人员将农民负担项目填入手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为举办本村公益性事业,需要农民在法定义务以外集资、投劳的,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量力而行,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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